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律师本色 第370节 (第2/6页)
,耿贵开始组织人,以清包工的方式承包周志学家盖房的工作。 周志学为了尽快把房子盖起来,便开车去二手市场购买了不少旧砖头、旧钢筋、旧楼板,交给无建筑资质的耿贵,要求他给自己建两层楼房,并吩咐耿贵怎么节省资金就怎么干,反正不是为了长期居住,主要是为了拆迁多要钱,差不多就行。 八月中旬,耿贵带着招来的八个工人到了周家开始施工,这帮人都是临时找来的,根本没有建筑经验,平时都是做些垒鸡窝,盖猪圈的活儿,所以在施工过程中,没采取任何安全防范措施。 九月初时,经耿贵同意,当周志学用自家吊车将两桶泥浆调到二楼廊檐顶部不久,在楼板自重和施工操作等负荷作用下,导致房屋的挑梁断落,致使在下面施工的两人其中一人被砸当场死亡,一人重伤(送往医院后抢救无效死亡),另有两人被砸成轻微伤。 案发后,经相关部门鉴定,该房建造标准很低,泥浆强度为零,主要承重构件构造连接和整体性很差,挑梁不符合现行建筑结构设计规范的有关要求。 案发后,周志学和耿贵被警方控制,随后警方将二人的案子移送去了检察院。 “现在案子是在检察院?”孟广达问道。 “是,据说下周要移送县法院。”邓庆霞一脸的焦虑。 “检察院那边定的是什么罪名?”孟广达接着问道。 “说是过失致人死亡罪。”邓庆霞回道:“之前我去问了县里的律师,他们说我丈夫不构成犯罪,说我丈夫没有过失,当时他也不可能预见到死伤后果,房子塌了应该属于意外事件。 但是我觉得心里不踏实,所以想找小颖再问问,毕竟我们都是一个村的知根知底,她不会骗我。” “嗯,我觉得这事没有那么简单。”孟广达想了下说道。 “那您的意思是?”邓庆霞看看孟广达,又转头看向周颖。 “我觉得您家的事不是意外事件,您丈夫存在过失,属于疏忽大意的过失。 意外事件与疏忽大意的过失有相似之处,主要表现在行为人事实上都没有预见到自己行为的危害结果,客观上又都发生了危害结果。 但在意外事件中,行为人是不应当预见、不能够预见危害结果的发生。而疏忽大意的过失的行为人是应当预见、能够预见危害结果的发生,但是由于疏忽大意才没有预见。因此,二者的不同点在于行为人是否应当预见、能够预见。 在司法实践中,判断疏忽大意的过失,不是判断行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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