律师本色_律师本色 第368节 首页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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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律师本色 第368节 (第2/6页)

是指正当防卫人不能明显超过必要限度而对不法侵害人造成重大损害。

    本案中,由于被害人系不能辨认和控制自己行为性质的精神病人,并且持有木棒、砖头等凶器,对被告人而言,具有较大的人身危险性,被告人在被害人手中仍持有砖头的情况下,使用夺下的木棒进行防卫,从防卫手段上讲,与侵害行为是相适应的。

    但在被告人已将被害人按倒在地后,被害人对被告人的人身危险性已大大减弱,被告人使用木棒两次击打被害人的要害部位,并导致被害人死亡,明显超过必要的限度,属于防卫过当,构成故意伤害罪。

    鉴于被告人主动将被害人送回家救治,其主观恶意性较小,社会危害性不大。而且被告人作案后投案自首,确有悔罪表现,依法应从轻处罚,辩护人建议对被告人适用缓刑。完毕。”杜庸发表辩护意见道。

    第799章 第8周颖的愤怒

    杜庸发表的辩护意见比较客观,因为……不客观也不行,中院的法官不是傻子,一年审的案子比律师办的案子要多的多,所以这种案情一看便大概明白是怎么回事。

    如果律师发表的意见没有事实及法律做依托,牵强附会,很容易让法官心里产生厌烦情绪,认为律师的意见不过尔尔。相反如果律师发表的意见比较中肯,说理比较充分,反而容易让法官多看两眼,对辩护是有利的。

    ……

    庭审结束后,审判长进行了当庭宣判。

    法院认为,被告人于朝波为了使自己的人身权利免受正在进行的不法侵害,而持械伤害他人身体,造成他人死亡的后果,属明显超过必要限度造成他人损害,其行为已构成故意伤害罪。公诉机关指控的罪名成立。

    被告人作案后投案自首,依法应从轻处罚。被告人于朝波及其辩护人辩解称被告人用木棒致死被害人不是故意的,是不得已而为之的自卫行为的理由,与庭审查明的事实相符,依法应当减轻处罚。

    鉴于被告人的悔罪表现,可对被告人适用缓刑。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三十四条第二款。第二十条第二款,第七十二条之规定,判决:被告人于朝波犯故意伤害罪,判处有期徒刑三年,缓刑三年。

    宣判后,于朝波服判,检察机关没有提出抗诉,判决发生法律效力,当然这是后话。

    缓刑,不用坐大牢,于朝波可以在一定的地域范围内继续打工、种地维持家庭生活,这对于他来说或许是最好的结果。

    虽然弟弟于朝涛长期以来给家庭造成的影响,让他对弟弟又恨又爱,但是毕竟血浓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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