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律师本色 第366节 (第4/6页)
从某种意义上来说,顾明国的愿望实现了,在短短的半个月内他亏损了近九十万元,真的输的只剩裤衩了。 另外的一百万元,被转入了他人代顾明国持有的信息咨询公司,顾明国分五次将一百万元陆续提现,提现后全部用于收购工程公司的股权。 贷款到期后,经银行多次催要,顾明国仅偿还了部分银行贷款利息,并多次与银行签订还款计划,但均未履行。 为了尽快偿还贷款,顾明国将工程公司转让给了苗祥荣,并将其在城商行西郊支行的二百万元贷款的债务一并转让给了他,双方签订工程公司转让协议后,办理了法人变更登记,及相关股权变更手续。 此后,顾明国、苗祥荣与城商行西郊支行协商借新还旧,以工程公司的厂房及土地作抵押,从该支行贷款人民币二百万元用以偿还顾明国在该支行的贷款。 此后,工程公司以其房产作抵押,与西郊支行签订了抵押贷款合同,贷款人民币一百零六万元,并办理了公证。 几日后,工程公司又以其地产作抵押,从西郊支行再贷款人民币九十四万元,并注明“收回再贷”。 上述两笔共计人民币二百万元的贷款办理完毕西郊支行内部审批手续后,上报城商行审批,但城商行未批准,并认为顾明国骗取采用房产证,并反复抵押的行为构成贷款诈骗,遂向公安机关报案。 顾明国被公安机关传唤后,便再没出来。此后检察院以顾明国犯贷款诈骗罪,向中级人民法院提起诉讼。 中院经公开审理认为,检察院指控顾明国犯诈骗罪的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指控的罪名成立,予以支持。 被告人的辩解及辩护人的辩护意见,没有法律依据,不予采纳。顾明国以非法占有为目的,采用重复抵押手段,骗取银行贷款,数额特别巨大,用于投资高风险的股票、期货生意,造成国家财产流失,其行为已构成贷款诈骗罪。依据《刑法》第12条、第193条第4、5项、第57条第1款、第64条之规定,判决: 一、被告人顾明国犯贷款诈骗罪,判处无期徒刑,剥夺政治权利终身,并处没收个人全部财产; 二、被告人顾明国退赔城商行全部贷款本息。 “方律师,借新还旧的招儿就是城商行信贷部主任给老顾出的主意,也是他帮着操作的。只是现在他人没了,我们又没有证据……”余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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