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律师本色 第357节 (第6/6页)
可是我弟弟又不是他们公司的人,只是一个跑腿的,不可能知道对方用的资金是走私赚的钱啊。” “根据在案证据显示,欧阳维纶收购机械厂的资金确实是走私赚来的,虽然从现有证据来看,您弟弟沈明元只是推测对方的资金来源于走私,并不是十分确定,但从他的供述中可以看出他是知道一些情况的。 欧阳维纶收购完机械厂后,除了给他一笔不菲的费用外,还任命他为董事长,给他开高工资,并赠送豪车。如果是正常的业务,沈明元会得到这么多好处吗?显然是否定的。 如果沈明元仅仅是帮助欧阳维纶找收购标的,拿一笔劳务费,这并不能构成洗钱罪,但是他知道的比较多,又在收购后的机械厂任职,拿到了好处。 所以,法院很有可能会认为他是为了获利,在明知对方资金来源有问题的情况下,受托为欧阳维纶找标的,帮助欧阳维纶掩饰、隐藏违法所得。 从现有的证据来看,对沈明元不是很有利。”方轶说完,看向沈明珍。 “您刚才说我弟弟‘明知’资金来源有问题,但是我弟弟并非明知,只是推测、猜测而已。这也构成洗钱罪?”沈明珍疑惑的看向方轶。 方轶斟酌了下,解释道:“根据《刑法》第一百九十一条及刑法修正案(三)第七条的规定,主观明知是成立洗钱罪的一个前提条件。 但是您理解的‘明知’,与司法机关认定的‘明知’标准是不太一样。 明知不等于确知,尽管确定性认识和可能性认识存在程度上的差异,但两者都会被司法机关纳入明知的范畴。 只要证明行为人在当时确实知道或者根据事实足以推定行为人对于所经手的财产系犯罪所得的赃钱(d品犯罪、h社会性质的组织犯罪、k怖活动犯罪、走私犯罪、贪污贿赂犯罪、破坏金融管理秩序犯罪、金融诈骗犯罪的所得及其产生的收益)的可能性有所认识,都可成立明知。 本案中,您弟弟猜测对方购买股权使用的资金为走私所得,实际上也确实是欧阳维纶采用走私的方式取得。 而且欧阳维纶让您弟弟全程参与收购项目的交易,并分四次支付了股权转入款,最关键的是绝大部分股权转让款使用的是现金,而在交易之后,您弟弟得到了好处费和一辆宝马车,以及一份收入不错的工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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