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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律师本色 第352节 (第2/6页)

病的人应当掌握国家认可的专业医学知识和技术。

    《刑法》第三百三十六条中明确规定,未取得医生执业资格的人非法行医,情节严重的才构成本罪,也就是说,该罪名仅是针对未取得执业医师资格而非法行医的人。

    而一九九九年五月一日实施的《执业医师法》要求医师须经注册,行医的前提条件是必须取得执业医师资格。

    由此可见,上述两部法律规定的目的其实是一致的。

    换句话说,凡持有执业医师资格的人,就不应属于《刑法》第三百三十六条第一款非法行医罪的主体范围。

    三、从取得执业医师资格到实际执业,所需的注册手续,系行政管理手段。

    执业医师资格,是指独立开业或者从事医疗专业技术工作所应具有的学识、技术和能力。执业医师资格与该人目前是否从事医务工作无关。

    根据《执业医师法》的规定,凡具有执业医师资格的人,除法律规定的特殊情形外,只要向所在地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卫生行政部门申请注册,受理申请的卫生行政部门应当自收到申请之日起三十日内准予注册,并发给由国务院卫生行政部门统一印制的医师执业证书。

    从上述规定我们不难看出,从取得执业医师资格到实际执业,只须履行注册手续,这纯属是一个行政管理手段,与是否构成非法行医无关。

    本案中,陶继早年获中央人民政府卫生部颁发的医师证书,在一九九九年其又根据相关规定取得了执业医师资格证,并一直从业至退休。

    截止目前为止,被告人陶继仍具有国家承认的执业医师资格,即他具有国家承认的从事诊疗工作应当具备的医学知识、技术和能力,该资格并未因其退休而消失或者被取消。

    被告人持有的执业医师资格,其实与律师资格准入制度一样,凡是通过相应的国家资格考试的人,都表明国家承认其具有从事相关专业工作的学识和技能。不论其目前是否从事或打算从事该项工作,都不影响其资格的取得。如相关人员想从事相关专业工作,只需履行相关手续即可。

    综上所述,被告人陶继是具有医师执业资格的人,他不属于《刑法》第三百三十六条第一款规定的非法行医罪的犯罪主体。辩护人认为被告人陶继无罪。完毕。”方轶发表辩护意见道。

    方轶之所以提到律师资格准入制度,是因为法官和对面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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