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律师本色 第345节 (第1/6页)
第747章 章你给我闭嘴 “我认为,轮j中各行为人是否奸y得逞(包括三种情况:一、均得逞;二、因意志以外原因均未得逞;三、部分人得逞,部分人未得逞),属于强奸罪既遂或未遂的问题。这是因为: 第一,所谓未遂,轮j并非是独立的罪名,只是强j罪的一种法定加重的情形,所以轮j本身没有独立的既遂和未遂问题,只有强j罪才存在既遂和未遂的问题。 我觉得,你们可能是把认定轮j这一强j罪的加重处罚情形,与认定强j罪既遂和未遂相混淆了。 第二,如果轮j也分既遂和未遂,那么对轮j中部分人奸y得逞、部分人奸y未得逞的情形,是对全案以轮j未遂定,还是仅对奸y未得逞的部分人以轮j未遂定?这个问题很难回答。 因为如果全案都定轮j未遂,那么已奸y既遂的被告人肯定得不到应有的惩罚;如果仅对奸y未遂的被告人定轮j未遂,而对奸y既遂的被告人以轮j既遂定,那到底轮j是既遂还是未遂,难以自圆其说。 我认为,在主观上,轮j是基于共同奸y认识的共同实行行为,也就是说,只要实行犯强j既遂的,对其他共犯,无论是帮助犯、教唆犯、组织犯,还是共同实行犯,都应按强j罪既遂论。 当然,这其中也是有区别的,并不是说具体量刑标准都一致。对于帮助犯、从犯,一般应当依法给予从宽处罚,而对于奸y未得逞的共同实行犯,可以酌定从轻处罚。”方轶说完停顿了下,看向众人。 周颖等人消化着方轶刚才的话,没有说话。 “本案中,被告人孔枢、向庆斌违背妇女意志,实施了轮流奸y妇女的行为,其中向庆斌既遂,孔枢未遂。 从共同犯罪的角度讲,检察院认定两人均为强奸既遂,没有问题。但是在量刑时,应将轮j情节考虑在内。 对强j未遂的被告人孔枢来说,由于他具有法定从宽情节(立功),同时又具有可从轻处罚的情节,所以我觉得法院有可能会对他予以减轻处罚。 我建议你们再跟检察员沟通下,着重从这两个点去说服检察员。到了法庭上,我觉得这两个点也是辩护的点。”方轶解释道。 (注:司法实践中,强j妇女的既遂标准为结合说,奸y幼女的既遂标准为接触说,裁判文书网上的判例都是如此) 听完方轶的解释,杜庸有些许的失落,既然方老大和检察员都这么认为,法院那边这么认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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