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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律师本色 第340节 (第1/5页)

    第736章 办事不由东累死也无功

    “第二,存折系栗元珙的遗失物而非遗忘物,上诉人周江猛的行为不属于刑法第二百七十条第二款规定的将他人遗忘物非法占为己有的情形。

    遗失物不同于遗忘物,遗忘物是物的所有人本应携带,因遗忘而未带走的财物,物的所有人通常能够回忆起财物遗忘的具体位置,而且遗忘物脱离物的所有人的时间一般较短,物的所有人会很快回去找寻。比如外出‘打车’遗忘在出租车中的财物等即属遗忘物。

    遗失物是失主丢失的财物,一般丢失的时间都比较长,失主一般不知道物品被谁捡拾,而且拾到的人也不知道或者难以找到财物的所有人。

    一般而言,物的所有人对遗失物的控制程度要比遗忘物低。行为人侵占遗失物,在主观恶性上,比侵占遗忘物相对要轻,把侵占遗失物作为侵占遗忘物追究刑事责任,与罪刑法定原则的实质精神不符。

    第三,上诉人周江猛被传唤到公安机关后,便承认了骗取栗元珙银行存款的事实,并将赃款悉数退回,其行为与侵占罪的‘拒不交出’要件不符。

    综上所述,上诉人周江猛的行为不符合侵占罪的构成要件,存折属于遗失物,而不属于遗忘物,周江猛应构成诈骗罪。完毕。”方轶回应道。

    辩护席上坐着的云乔惊讶的看着师父,她没想到,在脱稿的情况下,方轶居然还这么能喷。而且还说的让你感觉很有道理。看来师父的法学博士学位不是舔来的,有真功夫!

    ……

    十分钟休庭后,审判长当庭进行了宣判。

    中院认为:上诉人周江猛获取存折后,以非法占有为目的,用隐瞒真相的欺骗手段占有他人财物,其行为性质属于诈骗而非盗窃,且诈骗数额巨大,其行为构成诈骗罪。

    被告人周江猛占有的是遗失物而非遗忘物,且其在公安机关讯问后即承认事实,退回赃款,其行为与侵占罪的构成要件不符,故检察员的出庭意见不成立,不予采纳。

    被告人周江猛系初犯、偶犯,案发后赃款全部追回,归案后其认罪态度较好,可酌定从轻处罚。原判认定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审判程序合法,但适用法律错误,最终判决如下:

    一、撤销一审法院的刑事判决;

    二、上诉人周江猛犯诈骗罪,判处有期徒刑三年,缓刑四年,并处罚金一万元。

    宣判后,曾有那么一瞬间,周江猛以为自己的耳朵出了毛病,听错了。一审法院判他有期徒刑十年,二审居然改判缓刑,不用蹲大牢了。这让周江猛有一种喜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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