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律师本色 第338节 (第1/6页)
公安机关通过银行监控录像发现了嫌疑人周江猛和党满江,随后传唤二人,并对二人进行了讯问,周江猛二人对取款之事供认不讳,并将所得赃款全部退还。 最后公安机关以盗窃罪,将周江猛移送检察院。随后检察院以盗窃罪,对周江猛提起公诉。 一审法院认为,被告人周江猛在拾得栗元珙带有密码的农行存折时,并未占有或控制存折上的钱财,但其利用与失主比较熟的便利,采用多次盗配存折密码的秘密方法,盗用栗元珙的名义,到银行支出存折上的款项十四万一千五百元占为已有。 被告人周江猛主观上具有非法占有的目的,客观上实施了秘密窃取的行为,其行为构成盗窃罪。依照《刑法》第二百六十四条和第六十一条,判决:被告人周江猛犯盗窃罪,判处有期徒刑十年,并处罚金一万元。 宣判后,周江猛不服,向市中级人民法院提出上诉。 “方律师,我昨天问了之前那位律师,他也说我弟弟不应该是盗窃罪,应该不构成犯罪,之前一审时,他也是这么辩护的。但是法院根本不认,给我弟弟定了盗窃罪。 我听余三强说您擅长打刑事官司,是这方面的专家,您看我弟弟的案子如果上诉的话,有没有可能把刑期减下来?”周江勇眼巴巴的看向方轶,等待他的回复。 方轶放下一审判决书,想了下:“从案情来看,我认为法院认定您弟弟的行为构成盗窃罪确实有待商榷,周江猛确实构成犯罪,但不应该构成盗窃罪。” “那您的意思是?”艾亚洁眼神中露出了焦急之色。 “根据判决书上对案情的描述,我认为周江猛构成诈骗罪。”方轶说道。 “为什么?存折是大猛(周江猛小名)捡的,警察一问,他就把钱都交出来了,这不跟捡到钱还失主一样吗?咋又成诈骗罪了?”艾亚洁一脸的疑惑。 “周江猛的事与捡到钱还失主不一样,不能这么理解。 本案中,周江猛以非法占有为目的,采用猜他人存折密码的方式,非法提取他人存款,其行为属于冒用他人之名骗取银行的信任,不是‘秘密窃取’存折内存款,所以应以诈骗罪定罪处罚。 如果周江猛采用的是盗窃他人存折的方式,支取存款,则应当以盗窃罪定罪处罚。但从本案的情况和在案证据来看,没有证据证明存折是周江猛盗窃所得,所以不能按盗窃罪定罪量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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