律师本色_律师本色 第288节 首页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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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律师本色 第288节 (第4/5页)

,进而实施的相互侵害的行为。因此,互殴双方的行为均属于不法侵害,不构成正当防卫。

    但是在司法实践中,互殴与正当防卫是可以相互转化的。

    当互殴中的双方停止后,一方再次加害对方时,此时加害一方的行为性质会发生变化。上述情形一般可分为两种情况:

    第一,双方停止斗殴后,一方受他人鼓动或出于报复目的,再次突然袭击对方;

    第二,一方自动放弃斗殴或主动退出斗殴现场,另一方继续追打对方。

    不管出现上述哪一种情况,现实情况都将由互殴转变为一方追打另一方。被殴打方也由侵害方变为了被侵害方。

    根据《刑法》关于正当防卫的规定,被侵害一方为维护自身合法权益不受侵害而实施的制止不法侵害的行为,属于正当防卫。

    因此,互殴结束后,一方突然袭击或继续追打另一方的行为,另一方是享有正当防卫的权利的。

    此时,被侵害人出于防卫目的而依法实施的制止不法侵害的行为,依法具有正当防卫的性质。

    (注:互殴中的一方自动放弃斗殴或主动退出斗殴现场,应当具有彻底性。互殴中双方打斗此消彼长、强弱转换等情形的变化不属于彻底放弃斗殴,或者退出现场)

    三、本案中,被告人的行为不属于互殴,构成正当防卫。

    根据公诉人提供的在案证据,本案分为两个阶段。

    第一阶段为争执阶段。被害人李涛与被告人谷常富在卫生间,因尿液撒到鞋上一事,发生争执。此时,双方发生了肢体接触,后被人拉开,双方争执结束。

    第二阶段为争执后的阶段。被害人与被告人结束卫生间内的争执后,各自回去继续喝酒聊天。

    此后不久,被害人李涛来到被告人谷常富面前,索要一万元赔偿,该赔偿款具有敲诈的性质,其真实目的是为了报复被告人。”方轶说到此处停顿了下。

    第618章 有人欢喜有人愁

    “另外,从被害人抄起空啤酒瓶,将酒瓶磕碎后持碎酒瓶找被告人索要钱款的行为中,也能看出被害人真实目的就是为了报复被告人,已构成寻衅滋事。

    此后,被害人李涛称要给被告人‘放血’,手持碎酒瓶向谷常富面部扎去。谷常富躲闪不及被扎伤左颈、面部。

    被害人的行为实质上属于互殴停止后,一方又突然袭击的情形。此时,双方不存在互殴的情形,被害人带人找茬,其目的在于殴打被告人出气,而被告人谷常富并无打架的故意,只是在被害人行凶时被迫进行防卫,故被害人李涛属于不法侵害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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