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律师本色 第281节 (第5/6页)
投案。 本案中,乡里的公安机关已收到了市公安局的协查通报,已掌握了被告人的犯罪事实,如果被告人到公安机关明确说明是来投案的,并如实供述了自己的犯罪事实,应当认定为自首。 但是,本案被告人唐仁国到公安机关的真实目的并不是投案,而是了解被害人是否死亡。此后,公安机关将其抓获,虽然被告人如实供述了自己的主要犯罪事实,因其欠缺自动投案这一条件,故不能认定为自首。 综上,我们认为,被告人构成故意杀人罪,并不具有自首情节。完毕。”检察员对方轶的辩护意见进行了自认为最有力的回击。 “辩护人可以回应公诉人的意见。”审判长耷拉着大眼皮,看着手中的案卷,说道。 “针对公诉人的辩护意见及回应,辩护人发表以下意见: 一、被告人与江三复具有合谋抢劫的故意。 虽然在网吧,被告人唐仁国找江三复去超市搞钱时,告诉江三复凌晨去自家超市,没人值守,但是当二人撬开后窗,爬进唐家的小超市后,却发现被害人唐明在休息室内。 如果按照之前商议的结果,此时二人应停止搞钱的行为,离开小超市,但是事实上二人并未离开唐家的超市。 被告人安排江三复在门口望风,后者欣然同意,被告人进入休息室后向被害人要钱不成,针对被害人的反抗实施了暴力。 此时两人行为的性质已经发生了变化,由盗窃变为了抢劫。而且在事后,江三复进屋发现倒在床上的唐明,并未制止被告人的行为,而是参与了‘翻钱’和分钱,由此可见两人具有抢劫的故意。搞钱的含义已经变成了抢劫。 二、即便被告人的行为不构成自首,被告人在被抓后如实供述的行为,也为警方破案提供了便利,辩护人建议合议庭在量刑时予以考虑。完毕。” 方轶见对方把投案自首的事摆弄的这么明白,那就别硬扛着了,退一步请求法院在量刑时对被告人如实供述的情形予以考虑。 …… 庭审结束后,休庭十分钟,此后审判长当庭进行了宣判。 经审理后,中院认为:被告人唐仁国以非法占有为目的,以暴力手段。非法占有他人合法财物,其行为已构成抢劫罪。 唐仁国虽与被害人唐明系家庭共同成员,但唐仁国仅仅短时间参与了小超市的经营,不是超市财产的所有人。唐仁国以暴力强行占有他人合法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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