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律师本色 第277节 (第5/6页)
认罪认罚。 然后由公诉人就起诉书所指控的犯罪事实讯问被告人,既然已经认罪认罚了,李天军也没有什么可争辩的,有问必答,一五一十的把当时的情况说了一遍。 方轶问李天军是如何被抓的,以及为什么敲诈被害人家属,李天军也一一作答。庭审程序推进的很顺畅,一切都很顺利。 接下来是举证质证环节,对于检察机关出示的证据,被告人李天军和辩护人方轶均认可,案件事实都承认了,证据这块确实也没有什么可辩解的。 “本案事实已经调查清楚,法庭调查结束,现在开始进行法庭辩论。法庭辩论主要围绕未被法庭认证的争议事实和根据事实应该如何适用法律的问题进行辩论。 先由公诉人发言。”审判长例行公事般的说道。 “审判长、审判员:公诉人认为,……李天军将被害人杀害后,又给被害人的家属写恐吓信进行敲诈,其前后分别实施了两个行为,分别构成故意杀人罪和敲诈勒索罪。 鉴于其归案后认罪认罚,我们建议对其处以死刑,缓期两年执行。完毕。”检察员说完看了一眼被告人李天军,随后又看向审判长。 紧跟着是被告人自行辩护,李天军鼻涕眼泪的往下流,充分表现了痛改前非的决心。 “下面由被告人的辩护人,发表辩护意见。”审判长道。 “审判长、审判员:辩护人认为,被告人李天军将被害人周博杀害后,为转移公安机关的侦查视线,掩盖罪行而书写勒索信的行为,构成故意杀人罪,不构成敲诈勒索罪。理由如下: 一、李天军不具有非法占有他人财物的故意,不构成敲诈勒索。 敲诈勒索,是指行为人以非法占有为目的,利用被害人及其亲属的安全或者名声、名誉等,对被害人采用威胁、胁迫或者要挟的方法,强行索取数额较大的公私财物的行为。 在主观上,行为人以非法占有为目的,在客观上,行为人的行为表现为采用威胁等手段,强行索取公私财物。 在案证据无法证明李天军具有非法占有的目的,他在被害人死亡后给其亲属写恐吓信,谎称被害人被绑架并要求赎人,只是为转移公安机关的侦查视线,掩盖杀人罪行,而不是为非法占有他人财物。而且其自始至终就没有想过去收取赎金。 在客观上,李天军虽然写了勒索信,但实际上并未去约定的现场收取赎金,故李天军的行为不构成敲诈勒索罪。 二、被告人李天军的行为构成故意杀人罪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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