律师本色_律师本色 第274节 首页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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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律师本色 第274节 (第4/5页)

/br>    1、明知没有归还能力而大量骗取资金的;

    2、非法获取资金后逃跑的;

    3、肆意挥霍骗取资金的;

    4、使用骗取的资金进行违法犯罪活动的;

    5、抽逃、转移资金、隐匿财产,以逃避返还资金的;

    6、隐匿、销毁账目,或者搞假破产、假倒闭,以逃避返还资金的;

    7、其他非法占有资金、拒不返还的行为。

    而且纪要还明确提出,在处理具体案件的时候,对于有证据证明借款人不具有非法占有目的的,不能单纯以财产不能归还就按金融诈骗罪处罚。

    根据上述纪要规定,辩护人认为,判断借款人主观上是否具有非法占有贷款的目的,必须同时具备以下三个条件:

    第一,借款人是通过欺诈的手段来取得贷款的;

    第二,借款人到期没有归还贷款;

    第三,借款人贷款时明知不具有归还能力或者贷款后存在携款逃跑,肆意挥霍贷款,抽逃、转移资金、隐匿财产等行为以逃避返还贷款。

    只有在借款人同时具备上述三个条件时,才能认定借款人在主观上具有非法占有贷款的目的。

    本案中,上诉人余三强不存在纪要中明确规定的七种情形,在办理贷款时不存在欺诈行为,贷款到期不能归还不是其追求的结果,是正常的商业风险。现有证据也不能证明,在贷款到期后,上诉人存在携款逃跑,肆意挥霍贷款,抽逃、转移资金、隐匿财产等行为。

    综上,辩护人认为,本案中上诉人余三强不存在非法占有贷款的目的。不构成贷款诈骗罪。完毕。”方轶早就料到对方会在非法占有上做文章,因此着重在这方面进行了准备。

    ……

    经过近两个小时的唇枪舌战,终于结束了庭审。

    坐在上述人席上的余三强看着辩护人与公诉人唇枪舌战,说实话他是第一次见到这么激烈的法庭对决,虽然双方说的话里面的“字”,绝大部分他都认识,可凑在一起是什么意思,他还真有点发蒙。

    他记得当初一审时,自己的辩护人马律师也就简单的对着稿子念了不到二十分钟就草草结束了,可没敢跟公诉人你来我往的这么对抗。

    休庭结束后,审判长当天进行了宣判。

    “本案经合议庭评议已经形成判决意见。针对控辩双方的意见,结合本案争议的焦点,根据本案的事实和证据,本院评析如下:

    ……上诉人余三强在贷款当时没有采取欺诈手段,只是在还贷的过程中将抵押物卖掉,如果该抵押是合法有效的,信用社可随时采取法律手段将抵押物收回,不会造成贷款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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