律师本色_律师本色 第272节 首页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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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律师本色 第272节 (第6/6页)

方谈了几次,最后,信用社的人提议,让他以三强机加工公司的名义申请贷款,借新还旧。

    余三强觉得可行,考虑到三强机加工公司运营良好,两家公司的后期运营都需要资金,他向信用社又借了六百二十万元,其中三百多万元用于偿还三强预构件公司的借款本金及利息。一年后,眼看着贷款即将到期,余三强无力偿还。

    就在此时,三强预构件公司一期新建的厂房权证下发,余三强与信用社协商后,又以三强预构件公司的名义,以四千五百多平米厂房和办公楼作抵押,与信用社签订了七百五十万元的借款合同,并将之前没有偿还的剩余贷款的本金及利息并入了本次的借款合同。

    此后,三强预构件公司二期的新厂房通过了验收,并下发了权证。余三强以二期厂房做抵押,向信用社再次贷款三百五十万元。

    上述贷款到期后,信用社派人上门多次催讨,但此时的余三强手上已经没有资金,无力偿还借款。

    信用社准备起诉余三强,拍卖贷款抵押物,收回贷款本息。但是律师看过案卷材料后,发现两次贷款的抵押物均未办理抵押手续。

    此后,信用社的律师发现了更严重的问题,三强预构件公司的土地、厂房和办公楼(包含上述两项贷款的抵押物)及机器设备等资产已经被余三强作价人民币八百九十万元,一次性转让给了本地的一家水泥厂。

    经信用社与水泥厂老板姜林沟通,据姜林说,在签订《资产转让协议》过程中,余三强向其隐瞒了三强预构件公司厂房和办公楼已经被抵押给信用社的事实。余三强收到姜林的水泥厂给付的八百九十万元转让款后,将款项偿还了两家公司的债务。

    随后信用社以贷款诈骗为由向警方报警,警方在余三强家中将其控制,此后检察院下发批捕通知,并经案件移送到了当地中院。

    经过审理,当地中院认为:被告人余三强明知三强预构件公司的厂房和办公楼已用于信用社贷款的抵押而将该厂房卖掉,其行为已构成贷款诈骗罪,且数额特别巨大,应依法惩处。判决:被告人余三强犯贷款诈骗罪,判处有期徒刑十年,并处罚金人民币五十万元。

    宣判后,余三强不服,上诉于省高级人民法院。

    “你那家三强机加工公司现在什么状况?”方轶问道。

    “信用社的贷款到期前就卖了,钱都还货款了,我现在是身无分文。”余三强很滚刀肉的看向方轶,那意思:爱咋滴咋滴,反正我没钱。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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