律师本色_律师本色 第271节 首页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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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律师本色 第271节 (第6/6页)

,辩护人发表以下辩护意见:

    辩护人认为,不能把刑法理论上讲的‘故意’与心理学理论上所讲的‘故意’等同、混淆。

    根据《刑法》第十四条规定,故意犯罪,是指行为人明知自己的行为会发生危害社会的结果,并且希望或放任这种结果发生。

    假想防卫,是建立在行为人认为其行为不具有社会危害性的错误认识的基础上发生的。

    假想防卫的行为人虽然在心理上存在故意,但这种故意是建立在对客观事实(是否存在不法侵害)错误认识基础上的。

    本案中,被告人自以为是在对不法侵害实行正当防卫,其不仅没有认识到其行为会发生危害社会的后果,而且认为自己的行为是合法正当的。

    而刑事犯罪中的‘故意’是以行为人明知自己的行为会发生危害社会的后果为前提的。

    综上,辩护人认为,假想防卫中的‘故意’只具有心理学上的意义,而不是刑法上的犯罪故意。

    本案被告人实施假想防卫,其主观上是为了保护自己及家人的人身安全和财产权益,被害人的死亡是由于被告人认识错误所致。被告人主观上并不存在犯罪的故意,因此,在假想防卫中是不可能存在故意犯罪的,应为过失犯罪。完毕。”在法学理论上,方轶还是很自信的。

    第580章 这哪是坑啊,这是无底深渊啊!

    ……

    一个小时后,方轶和周颖走出了法院的大楼。站在法院大门的台阶上,方轶抬头看了看天空,阳光明媚的让人睁不开眼。

    周颖不明所以的也抬头望去,除了刺眼的阳光和远处难得一见的蓝天和几朵白云外,什么都没有。

    “方律师,是不是有ufo?”周颖笑嘻嘻的歪着头看向他。

    方轶转头冲她一笑,没有说话。单广全的案子基本达到了预期,方轶心情不错。

    合议庭认为,被告人单广全的行为系其在事实认识错误的情况下实施的假想防卫,其行为具有一定的社会危害性,因此,被告人应对其假想防卫所造成的危害结果依法承担过失犯罪的刑事责任,其行为已构成过失致人死亡罪。

    检察院指控被告人单广全犯罪的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但指控的罪名不当,应予纠正。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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