律师本色_律师本色 第270节 首页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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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律师本色 第270节 (第2/6页)

理由如下:

    一、本案中被告人投毒的目标为特定人成慧霞。

    投毒罪属于危害公共安全罪的一种,其侵犯的是公共安全,也就是不特定多数人的生命、健康、财产的安全。

    故意杀人罪属于侵犯公民人身权利的犯罪,其侵犯的是公民的人身权利,即特定公民的人身权利。

    换句话说,投毒罪指向不特定多数人,而故意杀人罪以特定的人为对象。本案中,被告人毒杀的目标一直是成慧霞,其目标属于特定人。

    二、被告人主观上并不存在危害公共安全的故意

    投毒罪的行为人须具有危害公共安全,即不特定多数人生命、健康、财产安全的故意,而故意杀人罪的行为人仅具有剥夺特定人生命的故意。

    在司法实践中,当行为人以投毒的方式谋害特定人的生命而不危及公共安全时,应认定为故意杀人罪。

    本案中,聂圣萍主观上想毒杀的人为成慧霞,并不是不特定多数人。聂圣萍数次投放老鼠药均是在成慧霞家中,并不是在公共场所。老鼠药也仅仅投在被害人成慧霞所用的食具、茶具、中药内,并非公共所用器具内。

    虽然导致了多人误食、误饮了聂圣萍投有鼠药的中药、食物和茶水,但这些被害人并非是聂圣萍追求杀害的不特定对象。因此,辩护人认为,聂圣萍采用投毒的手段非法剥夺他人生命的行为构成故意杀人罪。

    鉴于被告人系因在家中受到不公平待遇后,才起杀心,且归案后如实供述,认罪认罚,认罪态度好,建议法院从轻处罚,判处被告人死刑,缓期两年执行。完毕。”

    方轶知道请求法院从轻处罚的辩护意见有些单薄、无力,依被告人所作所为和造成的恶劣后果,其归案后的表现不足以从轻处罚,但是作为辩护人他总得做点什么。

    ……

    庭审结束后,休庭十分钟,合议庭评议之后审判长当庭宣布了判决。

    合议庭认为,被告人聂圣萍因与婆婆成慧霞有矛盾而采用投毒的手段杀人,其行为构成故意杀人罪,其犯罪行为次数多,并造成二人死亡、七人中毒受伤的严重后果,手段残忍,罪行极其严重。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三十二条和第五十七条第一款的规定,判决:被告人聂圣萍犯故意杀人罪,判处死刑,剥夺政治权利终身。

    宣判后,被告人聂圣萍未上诉,检察院也未提抗诉,刑事判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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