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律师本色 第267节 (第2/5页)
b.小韦是在公共场所拾得客人遗忘的物品,据为己有,拒不退还,应定性为侵占罪。 c.小韦在公共场所拾得他人遗忘的物品,虽有非法侵占他人财物的目的,但并无盗窃的故意,也没有秘密窃取的行为,不构成盗窃罪。也没有拒不交出拾得的财物,因此也不构成侵占罪。应该无罪。 来吧,诸位,a、b、c,大家任选。”宋律师笑呵呵道。 “小田先来。”黄援朝笑道。 “我选b,公共场所捡到他人钱财不退还,我觉得构成侵占罪。”田欣道。 “我选a,至于理由……肯定有罪,先排除c,剩下两个,我抽签抽的a。”马义手里拿着一长一短两根牙签,笑道。 “切,迷信。瞧我的。”黄援朝拿出一枚硬币,向上一抛,然后攥在了手里打开一看:“我选b。” 众人哈哈一笑,待众人都确定选项后,看向方轶。 “老方,该你了,记住答错了罚酒两杯,我们不管法理怎么说,只以法院判决为准。”马义嘿嘿一笑道。 “我选a。”方轶略一犹豫道。 “理由呢?”周颖笑嘻嘻的问道。 “根据宋律师所说,我认为小韦的行为符合盗窃罪的特征。理由是: 一、本案发生地点在夜总会的包厢内,夜总会虽属公共娱乐场所,但却具有空间上的封闭性和使用上的独占性,与广场、火车站、机场等公共场所有所区别。 就跟宾馆的客房一样,客人在使用包厢期间,该包厢原则上即由客人暂时控制,客人对存放在包厢内的自有物品具有实际的控制权。 在客人使用包厢期间,即使客人因故暂时离开,其对放在包厢内的随身物品仍具有实际上的控制权。 在此期间,任何人进入包厢,以非法占有为目的,拿走客人放在包厢内的财物的行为,均应构成盗窃。 当客人买单离开包厢后,包厢内客人遗留的物品,在夜总会的控制之下,夜总会对客人遗留的物品负有清点、保管、退还的义务。如夜总会对客人的遗留物拒不退还,则构成侵占。 但夜总会之外的其他人,如以非法占有为目的擅自进入该包厢,拿走客人遗留的财物,则属于盗窃,而非侵占。 本案被害人小周去包厢外打电话,此后准备与朋友一起离开夜总会时,突然想起未拿手包,于是返回包厢取手包,可见手包并非是小周的‘遗忘物’。 由于包厢在空间上的封闭性及其使用上的独占性,小周的手包实际上并未脱离其有效控制,不能由此得出小周手包已脱离其实际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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