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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律师本色 第265节 (第2/5页)

一,根据在案证据显示,夜店安全出口并未封闭,是开放的,经常有人在楼梯口吸烟,或者通过安全出口去地下停车场。在被告人和被害人发生关系期间,如被害人呼救,是不可能没有人知道的。由此可知,在双方发生关系期间,被害人并未呼救。

    第二,被告人和被害人在案发当晚均有饮酒,但根据公诉人提供的监控录像可知,二人在走出夜店安全出口时,其行为一切正常,并未表现出醉酒的状态,根据被告人和被害人的陈述可知,二人虽有饮酒,但并未出现醉酒状态。

    第三,被告人和被害人在安全出口外的楼梯转角处呆了约半个小时,在发生关系前,被告人与被害人就存在亲密动作,被害人虽有拒绝,但未作明显反抗,事后亦接受了被告人的行为。由此可见,被告人并未违背妇女意愿,强行与被害人发生关系。

    第四,在两人采用背立式的方式发生关系期间,被害人并未用言语表示拒绝,也没有求饶、谩骂,更没有采用呼救等方式反抗。被害人的行为反映了其内心意愿,结合双方的姿势(背立式)如被害人不配合,被告人是不可能与其发生关系的。

    二、报警并非被害人的真实意愿。

    根据在案证据显示,案发后,被害人身上有手机,但是其却没有在第一时间报警,而是回到夜店后,其朋友董夏听闻被害人被强奸后报的警。因此,在案证据无法证明,报警是被害人的真实意愿。

    综上,从案发现场情况,案发时被告人和被害人的言行和姿势等来看,在案现有证据不足以证明被告人使用了暴力、威胁等手段,与被害人发生关系。辩护人认为,被告人与被害人系自愿发生关系,被告人不构成强奸罪。完毕。”方轶道。

    “公诉人可以回应辩护人的辩护意见。”审判长道。

    “针对辩护人的辩护,我们认为,被害人尚未年满十八周岁,其对x的认知能力较差,不具有辨别是非、控制自己行为的能力,故其受到被告人的引诱与其发生关系,并非其自愿行为,被告人构成强奸罪。”检察员道。

    “辩护人可以回应公诉人的意见。”审判长道。

    “根据公诉人的辩护意见和回应,辩护人发表以下辩护意见:

    一、案发时被害人已满十七周岁,虽然未满十八周岁,但现有证据无法证明被害人不具有辨别是非、控制自己行为的能力。

    二、根据被害人的陈述,其在制衣厂工作,目前与男朋友在外租房,两人系同居关系,并且有x经历。因此,不能仅以被害人未满十八周岁就认定被害人的x认知能力差。

    辩护人认为,被害人明白自己行为的后果,也知道被告人将其带到安全出口外要做什么,被害人自愿与被告人发生关系,被告人不应构成强奸罪。完毕。”方轶道。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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