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律师本色 第255节 (第5/5页)
八条第三款的规定,还是此前最高院的司法解释中关于非法债务的规定,均需要存在真实的债务,而本案的债务为虚构,吴美凤以虚构的债务为犯罪目的,不符合上诉法律规定,因此我们认为,被告人吴美凤的行为构成绑架罪,属于从犯。完毕。”检察员道。 “辩护人可以回应公诉人的意见。”审判长道。 “针对检察员的辩护意见和回应,辩护人发表以下辩护意见: 尽管本案中被告人赵四喜和被害人的父亲陈守义之间实际上并不存在合法的债权债务关系,也不存在高利贷、赌债等不受法律保护的债权债务关系。 但吴美凤确实因受骗不知情,而基于索债的目的帮助赵四喜实施了绑架行为,而且在作案后,赵四喜也没有将其真实目的告诉吴美凤,吴美凤在主观上只有非法拘禁的故意,没有绑架的故意,因此,依照《刑法》第二百三十八条第一、三款的规定,吴美凤的行为符合索债型非法拘禁罪的特征。吴美凤应构成非法拘禁罪。完毕。”方轶道。 …… 庭审结束后,审判长当庭进行了宣判。 合议庭认为,被告人赵四喜以勒索财物为目的,绑架他人,并在实施绑架行为后,打电话勒索财物,其行为已构成绑架罪。 被告人吴美凤轻信被告人赵四喜为索债而扣押人质的谎言,在此认识的支配下,协助赵四喜非法拘禁儿童,其行为已构成非法拘禁罪。 公诉机关指控赵四喜犯绑架罪的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指控的罪名正确,予以支持;其指控吴美凤犯绑架罪,因吴美凤主观上无绑架勒索财物的故意和目的,故其指控的罪名不准,应予纠正。 赵四喜的辩护人提出赵四喜归案后认罪态度较好,可以从轻处罚。经查,赵四喜归案后虽能如实供述自己的犯罪事实,但根据其犯罪的手段、后果及社会影响不足以对其从轻处罚。 被告人吴美凤辩称自己没有绑架的故意和其辩护人提出吴美凤的行为是在受骗的情况下实施的,主观恶性小,归案后认罪态度好,有悔罪表现,可予以从轻处罚。 经查,吴美凤是在赵四喜谎称扣押人质而索债的故意支配下实施犯罪,作案后赵四喜也没有把自己的真实目的告诉吴美凤,吴美凤在主观上只有非法拘禁的故意,没有绑架的故意,故其辩解和辩护意见成立,予以采纳。 最后中院判决:一、被告人赵四喜犯绑架罪,判处无期徒刑,剥夺政治权利终身,并处没收财产。二、被告人吴美凤犯非法拘禁罪,判处有期徒刑三年。 宣判后,赵四喜身子一软,整个人瘫了下去。两边的法警眼疾手快,立刻伸出胳膊将他架了起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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