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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律师本色 第253节 (第3/6页)

  关于这类案件中债权债务的真实性,我觉得可以从以下三个方面做判断:

    一、考察双方是否存在引发债权债务纠纷的经济基础或者其他关系。

    二、是否有证据证明存在‘违法之债’。

    三、被告人采取的犯罪手段和其想达到的目的之间,是否符合常理。

    本案中,债权债务关系是否真实存在,虽然没有直接的证据,比如欠条、合同之类的文书,但是存在合理怀疑:

    首先,根据在案证据显示,被告人高起原曾多次给曹文学发信,索要分成,虽然证据中只字未提是什么分成,但是根据被害人曹文学的陈述,他与被告人之间没有经济往来,只合伙绑架过案外人。

    其次,根据被告人高起原的供述,二人曾于绑架案外人前商量过赎金的分配比例,两人五五分,一共得到了赎金五百万元,他应该得到二百五十万元。如果没有好处,高起原帮着曹文学绑架案外人的目的是什么?无法解释。

    最后,被告人高起原拟采取的犯罪手段是将被害人关进仓库,逼迫被害人还钱,不还钱就不放人,这与索债目的相当。

    综上,不能排除被告人高起原为索要违法债务,企图绑架被害人曹文学的可能性。”方轶道。

    第540章 抄上了!

    “刚才咱们一直在讨论债务的真实性问题,我有个疑问,向大家请教下。

    如果双方之间实际上不存在债务,而行为人错误的认为双方之间存在债权债务关系,即便实施了拘禁讨债的行为,是不是也不能构成非法拘禁罪?因为双方之间确实不存在真实的债权债务关系。

    是这样吗?我不知道我理解的对不对。”孙律师突然问道。

    “我觉得不能这样理解,从犯罪构成要件上进行分析,每一种犯罪都具备四个方面的要件:即犯罪主体、犯罪的主观方面、犯罪客体、犯罪的客观方面,只专注客观事实,而忽略了主观目的。这肯定不妥。”赵律师笑道。

    “我同意赵律师的意见。

    就本案而言,不管是索要非法债务,还是索要违法债务,应符合非法拘禁罪的主客观要件。

    我认为,在这类案件中,除了审查并排除债务系无中生有的情况外,在审查债务的真实性的同时,还应当考察被告人的主观目的。

    行为人是否构成犯罪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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