律师本色_律师本色 第247节 首页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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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律师本色 第247节 (第3/5页)

又符合抢劫罪的特点。

    说实话,昨天我研究到凌晨一点多,也没搞明白到底应该给本案定什么罪名。方律师,您给提示下吧,应该定什么罪?”周颖歪着脑袋,一脸无奈的说道。

    “好家伙,会给我出选择题了,三选一,不容易啊!说明你确实下了一番功夫,精神可嘉,值得鼓励。”方轶乐呵呵的说道。

    在他看来,一个实习律师,能够把案子分析到这种程度已经不错了。

    “我给你分析下抢夺罪、诈骗罪、抢劫罪,然后你再判断下本案的罪名。

    这三个罪名都是以非法占有公私财物为目的的,犯罪对象都是公私财产,任何人都可以成为上述三罪的犯罪主体。不同之处在于三个罪名的犯罪手段和方式不同:

    第一,抢夺罪。抢夺是行为人乘被害人不备公然夺取其持有或控制的公私财物,被害人往往是在错不及防的情况下,失去对财物的控制,但是其自身的行动自由并不受限制。

    其特点就是,行为人抢了就跑,迅速逃离现场,从而导致被害人来不及反应,失去财物。比如飞车抢夺,在不携带任何凶器的情况下,一般飞车抢夺都会被定性为抢夺罪。

    第二,诈骗罪。诈骗是行为人使用虚构事实或者隐瞒真相的方法,使被害人产生错误的理解,信以为真,进而自愿地交出财物。行为人不会对被害人使用暴力,也不会限制被害人的人身自由。

    第三,抢劫罪。这个罪名咱们接触的比较多,抢劫是行为人对被害人采取暴力、胁迫或者其他方法,使被害人失去反抗的能力,当场夺取财物或者迫使其交出财物。

    比如持刀抢劫,携带凶器抢夺,或者在抢夺过程中被被害人发现,双方争夺财物,行为人使用暴力压制被害人夺取财物的情况,都属于抢劫。”方轶解释道。

    “您刚才说的,在抢劫中除了采取暴力、胁迫的手段外,还会采用‘其他方法’,‘其他方法’是指什么?”周颖眨着大眼睛问道。

    “抢劫中采用的‘其他方法’,一般是指行为人针对被害人人身采用的除暴力、胁迫外,其他任何能够使被害人不知抗拒或者不能抗拒的手段。

    比如对被害人使用安眠药、麻醉药品,或者灌酒致使被害人处于醉酒状态等等,关键是看行为人的手段是否使被害人丧失了对财物的控制能力,是否导致被害人丧失抗拒行为人劫财的意志自由和行动自由。”方轶道。

    “哦,我好像明白了。”周颖恍然大悟道。

    方轶一笑,接着道:“本案中,冯达年谎称自己手里有美元需要兑换,利用虚构的事实获得了被害人的信任,一开始确实使用了诈骗的手段。

    但在交易过程中,被害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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