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律师本色 第234节 (第4/6页)
不如黄援朝圆滑,也不如马义能说会道,更不会拍领导马屁,他能在万可法的团队里站住脚全凭一身本事。也多亏了万可法是个明白人,对宋律师不错,否则他肯定干不长。 不久后,方轶接到了邻省高院的开庭通知。 开庭的前一天方轶等人便来到了邻省,在距离高院最近的一家宾馆住了下来。次日一早众人吃过早饭后,去了高院。 早上九点,高院第五法庭内,三位辩护人和两位实习律师一字排开,方轶坐在首位,宋律师次之,王勇坐在最后。 旁听席上,坐着被害人家属,其中一位三十多岁的女人,一脸的哀愁,估计是被害人赵东田的媳妇。在过道的位置坐着五人,是被告人家属,李希斌的哥哥李总没来。 在核实完三名被告人的身份信息后,邹宇和田毅被带出了法庭候审,法庭被告席上只剩下了李希斌。 “下面由上诉人李希斌宣读上诉状或陈述上诉理由。”待审判员宣读完一审判决书后,审判长一脸严肃的说道。 “我对一审判决不服,我将赵东田劫持到我的车场是为了索要他拖欠我的运输费,并不是要绑架他。我不是绑架……”李希斌道。 “下面由辩护律师发表上诉理由。”审判长道。 “审判长、审判员:辩护人认为一审认定事实不清,上诉人李希斌不构成绑架罪,应定性为非法拘禁罪。理由如下: 本案系因被害人赵东田拖欠上诉人李希斌运输费导致,上诉人为索要合法债务劫持被告人到自己的车场,非法拘禁被害人赵东田,期间导致被害人死亡。 李希斌等人为了控制被害人赵东田,给被害人注射多支冬眠灵,除此以外,李希斌等人未对被害人实施任何暴力行为。经法医鉴定,没有充分依据证实赵东田系因注射该药而直接致死。 李希斌的行为符合《刑法》第二百三十八条第三款为索取债务非法扣押、拘禁他人的规定,应定性为非法拘禁罪,不构成绑架罪。请法院依法改判。完毕。”方轶道。 “上诉人李希斌,你对一审判决书认定的事实及罪名有无异议?”审判长问道。 “我对事实没有异议,对罪名有异议,我不够成绑架罪。我是为了索要运费才劫持赵东田的。”李希斌道。 在开庭前,方轶去见过他,把辩护方案和相关法律规定都给李希斌做了解释,李希斌虽然不太相信眼前的中年律师,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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