字体:大 中 小
护眼
关灯
上一页
目录
下一页
律师本色 第228节 (第5/6页)
院走了出来。 “老赵,方律师的观点也不全对,你看这案子他就没说到点上,还是我说的对吧,被害人吴建国也是要承担一定责任的。”高律师一脸得意道。 之前赵律师向方轶咨询的李志国故意伤害案,今天开庭,审判长当庭宣判。 县法院认为,被告人李志国持械故意伤害他人身体,致一人轻伤,其行为已构成故意伤害罪,依法应予以惩处,并应赔偿被害人吴建国因本案而遭受的物质损失。 鉴于李志国归案后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且案发后能积极赔偿被害人的部分经济损失,依法予以从轻处罚。吴建国在本案中有一定过错,依法可以减轻李志国百分之二十的民事赔偿责任。 最后县法院判决如下: 一、被告人李志国犯故意伤害罪,判处有期徒刑一年二个月。 二、被告人李志国应赔偿附带民事诉讼原告人吴建国的医疗费、后续治疗费、住院伙食补助费等,共计五万八千六百元,抵除李志国此前已支付的款项二万元,余款三万八千六百元应于本判决发生法律效力之日起十日内支付。 三、驳回附带民事诉讼原告人吴建国的其他诉讼请求。 听到判决结果后,赵律师对刑事部分的判决有些不解,既然已经认定吴建国存在过错了,为什么还判被告人李志国一年二个月?而且在量刑时法院并未考虑被害人的过错情况。 赵律师将心中的疑问说出来后,高律师也觉得似乎有些道理,但是不管怎么样,被告人接受法院的判决不准备上诉。他们的工作已经完成了。至于被害人是否会就民事部分上诉,结果是显而易见的,因为被害人吴建国对法院的判决非常不满。 果不其然,在判决书下发后不几日,被害人吴建国便就民事部分提起了上诉。 中院审理后认为,被告人李志国的行为构成故意伤害罪,其行为导致被害人吴建国轻伤,应对吴建国因此而遭受的物质损失承担相应的民事赔偿责任。原审判决审判程序合法,但认定被害人吴建国在本案中有一定过错,并据此减轻李志国应当承担的民事赔偿责任不当,应予纠正,改决如下: 一、维持县人民法院刑事附带民事判决的第三项; 二、撤销县人民法院刑事附带民事判决的第二项; 三、原审被告人李志国应赔偿上诉人吴建国因本案而遭
上一页
目录
下一页