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律师本色 第227节 (第3/6页)
涛与庄文婧之间的争斗,以免被告人庄文婧对周涛造成更大的伤害。 由此可见,被告人庄文婧用刀刺死被害人邓刚的行为已经明显超过必要限度,造成被害人死亡的结果,被告人庄文婧构成故意伤害罪,应当负刑事责任。完毕。”检察员道。 “辩护人可以回应检察员的意见。”审判长道。 “根据检察员的辩护意见和回应,辩护人发表以下辩护意见: 对于邓刚举起重三斤的哑铃砸庄文婧的行为,不应解释为是为了制止周涛与庄文婧之间的争斗。 因为在进入女员工宿舍后,邓刚虽然未对宿舍内的女员工实施暴力行为,但邓刚是遵照之前与周涛的密谋,与其一起在半夜之时闯入女员工宿舍的。邓刚不是一名旁观者,更不是一名劝架人,而是参与不法侵害的共同侵害人。邓刚举起哑铃欲砸庄文婧,是对庄文婧的继续加害。 被告人庄文婧在面临邓刚的继续加害威胁时,持刀向其刺出,其目的是为避免遭受更为严重的暴力侵害。 所以无论从防卫人、防卫目的还是从防卫对象、防卫时间看,庄文婧的防卫行为都是正当的。由于庄文婧是对严重危及人身安全的暴力行为实施防卫,故虽然造成邓刚死亡的结果,却在《刑法》第二十条第三款法律许可的限度内,因此不属于防卫过当,依法不应负刑事责任。完毕。”方轶道。 …… 庭审结束后,休庭十分钟,合议庭退出了法庭。 此时旁听席上的两波人,在法警的注视下,没有人敢越雷池半步,方轶的心也在蹦蹦的跳着,不知道审判长会怎么判,如果判有罪,他心里肯定不服,如果判无罪,他得提防着点被害人家属,以免被打,哎!爱咋滴咋滴吧! …… “……本案经合议庭评议已经形成判决意见。针对控辩双方的意见,结合本案争议的焦点,根据本案的事实和证据,本院评析如下: ……被告人庄文婧及其辩护人关于被告人的行为是正当防卫,不负刑事责任亦不承担民事赔偿责任的辩解理由和辩护意见,符合法律规定,应予采纳。 起诉书指控庄文婧持刀致死邓刚的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但指控的罪名不能成立。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六十二条第(二)项和《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通则》第一百二十八条的规定,判决如下: 一、被告人庄文婧无罪。 二、被告人庄文婧不承担民事赔偿责任。”审判长宣判道。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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