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律师本色 第219节 (第3/6页)
的行为。 我理解,‘携带凶器’可以包括两种情况: 1、如果行为人携带枪支、爆炸物、管制刀具等国家禁止个人携带的器械进行抢夺的,一律以抢劫罪定罪处罚。 2、如果行为人携带上述国家禁止个人携带的“器械”之外的“其他器械”进行抢夺的,也应按照抢劫罪定罪。 在案发过程中,罗达英虽然携带了斧头,但是从始至终他都没有拿出来使用过。而且斧头也不属于管制刀具。所以罗达英的行为不应以抢劫罪定罪。回答完毕。”周颖自信满满的笑道。 “嗯,斧头确实不在国家禁止携带的器械之列,而且被告人罗达英在抢夺密码箱的过程中始终未使用斧头,这确实是事实。 但是罗达英去银行,为什么要带一把斧头呢?他又不是去做木匠活儿,其合理性如何解释?”方轶微笑着看向周颖。 周颖一怔,她的注意力全在法条上,根本没考虑携带斧头去银行的合理性,解释为自卫,怕别人抢?他去银行就是为了弄钱,显然说不通。法官可不是傻子。 她的大脑有点反应不过来:“这……” “斧头不属于随身携带品吧?有带钥匙、带手机的,没见谁出门带把斧头的,对吧!恐怕有这爱好的只有电影《功夫》里的斧头帮。 一个成年人无缘无故的将斧头携带在身上,这不合常理啊!你如果能给我一个合理的解释,咱们就可以这么辩护。”方轶笑呵呵道。 “那……罗达英没有使用啊,携带斧头不得加以显示,才能被定性为抢劫罪吗?从始至终他没有拿出过斧头啊!”周颖皱着眉头道。 “你这个想法与立法本意是明显不符的。 因为将随身携带的凶器有意加以显示的,是典型的抢劫罪。回到本案,如果罗达英直接拿出斧头,来到被害人面前大喊‘抢劫’,罗达英的行为应直接适用《刑法》第二百六十三条(抢劫罪)定罪量刑。 《刑法》第二百六十七条第二款规定,携带凶器抢夺的,依照本法第二百六十三条的规定定罪处罚。该条正是为了罗达英案这种情况设置的。否则这条规定就没有意义了。除非……”方轶话说到一半停住了。 “除非什么?”周颖问道。 “除非你能证明,罗达英携带的斧头不是为了实施犯罪准备的。”方轶摸着下巴道。<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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