字体:大 中 小
护眼
关灯
上一页
目录
下一页
律师本色 第215节 (第2/5页)
“我收受的赵晓杰的钱款不应全部被认定为受贿款,其中大部分是基于我们之间的情人关系,他给我的生活费和买房款,我们之间不涉及权钱交易,其中仅一百八十八万是他给我让我替他活动升迁的费用……”周英琪脑子有点乱,她竭尽全力的保持着镇定。 “被告人周英琪的辩护人发表辩护意见。”审判长道。 “审判长、审判员:辩护人认为,被告人周英琪收受赵晓杰、佳月公司的款项不构成受贿罪。理由如下: 一、被告人周英琪收受赵晓杰八百一十八万元钱款的性质应当被认定为维系双方感情的资金,不应做受贿款项处理。 1、被告人周英琪收受赵晓杰八百一十八万元钱款的性质,应从双方之间的情感背景、经济往来情况、请托事项与收取财物的对应关系等多方面进行分析,不应将转款行为认定为受贿。 2、根据检察机关提供的证据材料,被告人周英琪收受赵晓杰款项的行为与赵晓杰请托事项之间的对应关系并不清晰、明确,鉴于双方之间存在情人关系,而且个人财产在一定程度上存在混同,双方资金往来亦属正常,不能排除二人以结婚为目的共同生活的合理怀疑。 3、根据公诉人提供的证据显示,被告人周英琪与赵晓杰之间存在情人关系,长达四年之久,而且已经准备共同生活,鉴于双方的亲密程度,被告人周英琪为赵晓杰在事业升迁和责任追究方面出谋划策、通风报信,甚至从事斡旋活动,虽有违纪之嫌,但确属人之常情,不存在不正当利益。 4、根据公诉机关提供的证据显示,被告人周英琪和赵晓杰主观上并未将转款行为视为交易,而是认为这是在情感因素的驱使下的自愿付出。 二、被告人周英琪收受佳月公司给予的三十万元不构成受贿罪。 被告人周英琪不具有帮助佳月公司取得科技公司业务的职权,被告人考虑到与赵晓杰的亲密关系,出于情感因素,将其亲属邹佳和赵月开办的佳月公司推荐给科技公司,双方之间不存在不正当利益。 《刑法》第三百八十八条规定,国家工作人员利用本人职权或者地位形成的便利条件,通过其他国家工作人员职务上的行为,为请托人谋取不正当利益,索取请托人财物或者收受请托人财物的,以受贿论处。 被告人周英琪虽然存在违规行为,但是其行为的动机完全是出于其与赵晓杰的亲密关系,不存在不正当利益,不符合上述法律规定的情形,因此被告人的行为不属于受贿。完毕。”方轶道。 方轶知道自己的辩护在说理上有些薄弱,但是检察机关的辩护意见漏洞百出,也不比自己强多少。不过只要存在合理的怀疑,不是唯一的结论,辩护意见就成功了一半。剩下的就看
上一页
目录
下一页