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律师本色 第197节 (第4/6页)
不能成立特殊防卫。因此,本案被告人吴文应按照故意伤害罪进行处罚。”女检察员争辩道。 “被告人吴文的辩护人可以对公诉人的意见进行回应。”审判长道。 “审判长、审判员: 辩护人认为,在判断被害人等人的行为是否构成《刑法》第二十条规定的“其他严重危及人身安全的暴力犯罪”时,除了此前辩护人提到的判断标准外,还应当考虑以下几个方面的问题: 第一,不法行为侵害的对象是人身安全,即危及人的生命权、健康权等权利。财产权利等其他权利不包括在内,这是特殊防卫与一般防卫的一个重要区别。 本案中,养生馆不仅财产权被侵害,工作人员的人身安全也受到了侵害,除了被告人外,有三名员工受到轻微伤。若不是警察来的及时,会有更多的员工受伤。由此可见,被害人等人的行为已经危及到了人身安全。 第二,不法行为具有暴力性,且应达到犯罪的程度。 对《刑法》第二十条第三款列举的杀人、抢劫、强奸、绑架应作广义的理解,即应包括以此种暴力行为作为手段,而触犯其他罪名的犯罪行为。 本案中,被害人等人持棒球棍和刀具对养生馆进行打砸,被害人在追砍被告人的过程中,其行为已侵害到了被告人的人身安全,而且从监控录像中可以看出,被害人对被告人的追砍行为甚是凶狠,如果仅仅是为了震慑被告人,根本不用如此狠厉,其目的很明显就是要给被告人造成重大伤害,其行为具有暴力性。如果不及时制止后果不堪设想。 第三,不法侵害行为应当达到一定的严重程度。 一般来讲,构成特殊防卫需要有可能达到造成他人重伤或死亡的后果。但是行为人的不法侵害行为是否已经造成实际伤害后果,不必然影响特殊防卫的成立。在司法实践中,针对行为人对他人人身安全造成严重威胁的,也可以实施特殊防卫。 本案中,被告人赤手空拳,而被害人手持西瓜刀,在被追砍过程中,被告人的人身安全已经受到了严重威胁,存在被重伤甚至死亡的可能,特殊防卫的意义在于防止严重的人身安全问题的发生,当然不能等到伤害结果出现才能防卫,只要存在严重伤害的可能,被告人就可以针对被害人的攻击行为实施特殊防卫。 案发时被害人手中的西瓜刀被打落,但其并未逃走,反而冲上来想要抢夺棒球棍,如果被害人得手,很可能给被告人造成重伤或者死亡的后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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