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律师本色 第194节 (第2/6页)
为。 本案是因邹光的欺骗行为,导致被害人陷入错误认识,进而导致手机被拿走,从头到尾被害人都是在场的,被害人始终认为邹光会回来返还手机,所以本案更符合诈骗罪的本质特征。您明白了吧!”方轶解释道。 “哦,虽然我不是太懂,但是我明白您说的大概意思,一个是骗人,一个是偷呗。就跟当年我们村里的李大屁股忽悠我们拿钱入股,投资办厂,然后卷钱跑路差不多吧。是这意思吧?”邹达良反问道。 “对,就是这意思。”方轶道。 “那……方律师,盗窃罪和诈骗罪那个罪更重?”邹达良最关心的是那个罪名对儿子邹光更有利。 “我这么给您解释吧,根据《刑法》规定: 盗窃公私财物,数额较大的,或者多次盗窃、入户盗窃、携带凶器盗窃、扒窃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者管制,并处或者单处罚金;数额巨大或者有其他严重情节的,处三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并处罚金;数额特别巨大或者有其他特别严重情节的,处十年以上有期徒刑或者无期徒刑,并处罚金或者没收财产。 诈骗公私财物,数额较大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者管制,并处或者单处罚金;数额巨大或者有其他严重情节的,处三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并处罚金;数额特别巨大或者有其他特别严重情节的,处十年以上有期徒刑或者无期徒刑,并处罚金或者没收财产。”方轶道。 “要是这么说,这两个罪判的轻重都差不多。”邹达良眨巴眨巴眼,说道。 “可不是您说的那样,表面上看两个罪名的刑罚都是三个档次,而且相同,但是起刑点却不一样。 《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关于办理盗窃刑事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第一条规定,盗窃公私财物价值一千元至三千元以上为‘数额较大’,三万元至十万元以上为‘数额巨大’,三十万元至五十万元以上的为‘数额特别巨大’。 而根据《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关于办理诈骗刑事案件具体应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第一条规定,诈骗公私财物价值三千元至一万元以上为‘数额较大’,三万元至十万元以上为‘数额巨大’,五十万元以上的为‘数额特别巨大’。 您儿子邹光的犯罪数额为九千多元,不足万元,咱们省里对这两个罪名的犯罪数额没有特殊规定,所以参照上述解释,您儿子的犯罪数额在两个罪名中应该属于‘数额较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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