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律师本色 第191节 (第2/6页)
十一条规定,被执行人将刑事裁判认定为赃款赃物的涉案财物,无偿或者以明显低于市场的价格给予第三人的,人民法院应予追缴。 我认为,犯罪嫌疑人与主播之间没有购买服务的约定,打赏行为应该属赠与行为,主播所得的全部赏金应全额追缴。”方轶道。 虽然理论界和实务界对于打赏行为是属于赠与行为还是属于交易行为存在分歧,但是对于方轶来说,那个理论有利于盛丰集团利益的最大化他就用那个。只有说服了检察院才能进一步的让检察院与法院沟通追赃事宜。 “我不这么认为,根据直播的业务模式,犯罪嫌疑人的打赏行为是他与网络主播间的交易行为,犯罪嫌疑人打赏是为了让主播为其表演,获得精神上的愉悦感,实质上双方是服务与被服务的关系,并非赠与。 虽然嫌疑人使用的是非法所得,也就是赃款,但是出于保护交易秩序的目的,打赏的钱不应被纳入追缴范围。”曹晓雪反对道。 呦呵!时隔三日当刮目相看,这丫头片子长本事了,不用点力气看样子无法说服这两位。 “嗯……,我不同意你的说法。就算是犯罪嫌疑人与主播之间的打赏行为超出了赠与的范围,属于消费行为,但是犯罪行为人使用的款项是非法所得,说白了是赃款。 我认为如果打赏的钱是犯罪嫌疑人的合法收入,那么他打赏多少,都属于他的消费,不存在合同无效或者被撤销的情况,但是犯罪嫌疑人使用的是赃款,根据《刑法》的上述规定,应该被追回。”方轶辩解道。 第425章 不简单啊! “直播打赏是一种消费行为,虽然犯罪嫌疑人打赏使用的款项是赃款,但是不能否认其行为仍是民事行为,所以我认为本案可以适用善意取得制度。 虽然目前,我国法律法规对于赃款能否适用善意取得制度没有明确规定,但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刑事裁判涉案财产部分执行的若干规定》第十一条之规定,第三人善意取得涉案财物的,执行程序中不予追缴。也就是说,追缴赃款过程中是可以使用善意取得制度的。”李检察员道。 “嗯……您说的有一定道理,法理上似乎也说的通,但是有一点您可能忽略了。《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刑事裁判涉案财产部分执行的若干规定》第十一条规定,被执行人将刑事裁判认定为赃款赃物的涉案财物,无偿或者以明显低于市场的价格给予第三人的,人民法院应予追缴。 换句话说,虽然在追缴赃款过程中,可以使用善意取得制度,但是善意取得也要服务与价格相对应,交易合理公平才可以。但是本案的打赏金额巨大,明显不属于合理交易的范畴。”方轶心道:多亏了之前有准备,要不还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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