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律师本色 第186节 (第6/6页)
“我认为,赵鹏在民事诉讼中当庭故意作伪证,严重扰乱正常的司法秩序,并造成红太阳广告公司遭受实际财产损失,社会危害性比较大,赵鹏确实构成帮助伪造证据罪。”方轶想了想道。 “嗯,后来我咨询了个当律师的大学同学,他跟我说帮助伪造证据罪中,行为人所毁灭、伪造的证据,应当限于物证、书证、鉴定结论、勘验、检查笔录与视听资料等。他说必须得是‘物体化’的证据,非物体化的证据不属于本罪的证据范畴。 方律师,你别笑话我哈,我理解他说的物体化是必须得有看得见摸得着的实物,口说无凭,不能作为犯罪的证据。 不知道我理解的对不对。”孟总一脸认真的看着方轶道。 方轶一笑,心道:您这是变相让我评论同行的观点啊,这不是拉仇恨吗?得罪人的活儿我可不干。再说了,我有什么资格评论人家的观点,我又不是整天乱汪汪的“专家”。但是人家这么问了,不评论,但可以释明自己的观点。 第416章 有点傻乎乎的可爱 “理论界确实有这样的观点,此前我也见有些法学教授这么提过。我说说我的看法,不一定对,仅供您参考。 我认为,民事案件中的证人当庭所作的虚假证言属于帮助伪造证据罪中的‘证据’。理由是: 一、证人证言属于民事诉讼的法定证据类型,在民事案件对证人当庭所作的证言效力高于其出具的纸面证人证言,所以证人当庭所作虚假陈述对法官判断证据及认定事实的影响一般来说要高于证人出具的纸面证言,因此帮助伪造物体化的证人证言有可能成立犯罪,这是符合立法本意的。 二、证人当庭所作的证言是由法庭记录在案的,在庭审记录中有明确的记载,而且庭审录音录像也会清晰的体现证人的作证过程,被录音录像和庭审记录后证人当庭所作证言也就转化成为了物体化的证人证言。 在庭审过程中,双方当事人及其代理人会对物体化的证人证言进行质证,当庭所作证言与物体化的证人证言在本质上并无区别。 根据您刚才所说,赵鹏受当事人王亮的指使在庭审中作虚假证言,并在庭审笔录上签字确认,本质上就是受当事人指使实施帮助其伪造证人证言的行为。”方轶道。 既然孟总也是学法出身,那么方轶觉得应该说的专业些,这样才能更体现自己的专业,也让孟总觉得自己专业。这就是所谓的:见什么人说什么话。 “嗯,您说的我明白。即便赵鹏构成了犯罪,他也没有受益,是不是法院判的太重了?”孟总给方轶添了些茶水道。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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