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律师本色 第181节 (第6/6页)
《刑事诉讼法》二零一八年修正后,上述条款由第三十八条改为第四十条) 因此,在审查起诉阶段,检察机关的保密规定并不适用于辩护律师。 第二,案卷移送至法院后,辩护律师依法查阅、摘抄、复制犯罪事实材料,并外泄的,不构成泄漏国家秘密罪。 当检察机关提起公诉,刑事案件的案卷资料被移送至法院后,案卷中的犯罪事实材料是否属于国家秘密,取决于刑事案件是否涉及国家秘密,是否属于涉密案件。如果案件涉密或者案件中的有涉密文件,涉及的涉密材料应该标明密级和保密期,涉密人员应当遵守法院系统的现行有效的保密规定。 上诉人李明博办理的李文贪污案只是一起普通的贪污案件,并未涉及国家秘密,法院也未告知上诉人李明博李文贪污案中有涉密文件,而且上诉人李明博复印的案卷材料也未标注保密字样及密级。 另外,经辩护人检索相关法律规定,法院系统的现行保密规定,并未将涉及国家秘密的案件以外的案件中涉及的指控犯罪事实的材料,包括“讯问被告人笔录”和“询问证人证言”在内,规定为国家秘密。 有鉴于此,在检察机关起诉后,法院开庭前,上诉人李明博作为李文贪污案的辩护律师,将其依法查阅、摘抄、复制的案卷中的“讯问被告人笔录”和“询问证人证言”给予被告人李文亲属观看的行为,不构成泄漏国家秘密罪。 如果上诉人李明博利用知悉的案卷材料信息,引诱有关证人违背事实改变证言或作伪证,则会涉嫌犯妨害作证罪。但是上诉人并不存在上述行为,因此也不构成妨害作证罪。”方轶说完,感觉嗓子有些发干,停下后咽了口唾沫。 之所以提到妨害作证罪主要是之前检察员有往这边引的意思,方轶怕对方揪着不放,干脆在本案中一并说了,打消检察员另行起诉的念头。 “第三,犯罪事实材料移送到法院后不再属于国家秘密。 如前所述,检察机关的保密规定虽将犯罪事实材料(比如‘讯问被告人笔录’和‘询问证人证言’)的保密期限设置为‘庭审前’,但该规定与《刑事诉讼法》的规定不一致。 《刑事诉讼法》(一九九六年修正)第三十六条规定,辩护律师自人民检察院对案件审查起诉之日起,可以查阅、摘抄、复制本案的诉讼文书、技术性鉴定材料……辩护律师自人民法院受理案件之日起,可以查阅、摘抄、复制本案所指控的犯罪事实的材料…… 所谓‘犯罪事实的材料’主要是指包括被告人供述、证人证言在内的各种证据材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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