律师本色_律师本色 第172节 首页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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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律师本色 第172节 (第5/6页)

微伤,应以抢劫罪定罪处罚。

    上诉人虽然已经将电瓶取下放在了自己的电动自行车上,非法占有了该财物,但是在此后的抗拒抓捕过程中,上诉人沈虎逃离现场时并未将电瓶带走,而是遗留在了现场,未实际拿到电瓶。

    辩护人认为,在本案中,上诉人沈虎在盗窃过程中非法占有财物,不能认定为抢劫罪中的已劫取财物,即先行为的既遂不必然导致后行为的既遂。

    另外,上诉人的抗拒抓捕过程中仅造成保安轻微伤,没有达到轻伤以上的后果。

    综上,本案中上诉人既未劫取财物,也未造成他人轻伤以上后果,原审法院认定上诉人沈虎为抢劫罪,但未适用犯罪未遂的相关规定减轻对上诉人的刑罚,量刑明显存在不当,请法院依法改判。完毕!”方轶道。

    ……

    “……本案经合议庭评议已经形成判决意见。针对控辩双方的意见,结合本案争议的焦点,根据本案的事实和证据,本院评析如下:

    沈虎盗窃他人财物,为抗拒抓捕当场使用暴力,其行为已构成抢劫罪,且系未遂。

    原审法院对其犯罪的定性和认定的从轻处罚情节并无不当,但未认定本案的抢劫犯罪系未遂,应予纠正。判决如下:

    维持原审法院对上诉人沈虎定罪的判决,撤销对其量刑的判决,改判沈虎有期徒刑二年。”审判长宣判道。

    一审法院判处沈虎三年有期徒刑,方轶建议判处一年有期徒刑,结果二审法院取了个中间,改判有期徒刑二年。

    方轶听到判决结果后,没有惊讶,因为这样的判决结果在他的意料之中,法院可以采纳律师的辩护意见,但是律师的量刑建议绝大多数时候只是个参考,很少被法院采纳。

    旁听席上的沈贵林眼睁睁的看着儿子被法警押出了法庭,父子两个四目相对,眼神复杂。当沈虎的身影消失在法庭门口之时,沈贵林的眼睛湿润了。

    “方律师,如果申请再审,我儿子的刑期还能减下来不?”法院大门外,沈贵林看向方轶,问道。

    “难!我个人觉得很难。您要申请再审?”方轶问道。

    “哎!算了,既然没希望就算了!”沈贵林叹息道。

    沈家家底薄,请律师已经花了不少钱了,开庭之前他曾去咨询过其他律师,如果申请再审还得要缴纳一笔不菲的律师费,沈虎已经在看守所被羁押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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