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律师本色 第168节 (第6/6页)
r> 下午去中院阅卷后,云振兴本想让方轶住一宿,晚上宴请他,但是方轶见时间尚早,便婉拒了云振兴,当天驱车返了回去。 接下来的两天方轶没去律所,一直窝在家里根据案卷材料和会见得知的情况,对案情进行分析。反反复复的看了不下三遍案卷,头发被闹的跟鸡窝似的,房间内桌上烟灰缸里堆满了烟头,满屋子都是烟味。 方轶发现,云齐所说的事实与检察院提供的证据和指控的罪名完全一致,不过总算是功夫不负有心人,方轶捋出了案件的争议点。 案件的事实没有问题,问题出在一审法院和检察院对挪用资金罪相关法条规定的“数额较大不退还”中的“数额较大”的理解上。 《刑法》(2015年修正版)第二百七十一条挪用资金罪规定,公司、企业或者其他单位的工作人员,利用职务上的便利,挪用本单位资金归个人使用或者借贷给他人,数额较大、超过三个月未还的,或者虽未超过三个月,但数额较大、进行营利活动的,或者进行非法活动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挪用本单位资金数额巨大的,或者数额较大不退还的,处三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 上述法条规定的挪用资金罪中分两个刑挡,第一个刑挡是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第二个刑挡是处三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 一般而言,根据刑法用语的统一性要求,同一法条中的同一用语一般应作相同解释。 如此一来一审法院认定,第二个刑档中,作为法定刑升格条件的“数额较大不退还”中的“数额较大”与第一刑档中的“数额较大”应该是一致的。 方轶推定,一审法院正是持这种观点,从而认定挪用资金罪两个刑档中的“数额较大”应当一致。 而根据《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关于办理贪污贿赂刑事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第六条和第十一条之规定,“数额较大”为十万元以上。 云齐挪用的资金数额是十五万元,直到案发一直未归还,因此,一审法院适用了第二刑档中的刑期,最终判决云齐三年有期徒刑。 这是一个好消息,也是一个坏消息。 好消息是经过不懈的努力,方轶终于找到了案件的关键点,突破这个关键点,云齐的案子将被改判,刑期大概率会缩短。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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