律师本色_律师本色 第140节 首页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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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律师本色 第140节 (第3/6页)

陈工程师将导出的审核后的合同转发给了万主任。

    “万律师,这是我们软件审核后的法律文件,请过目。”陈总微笑道。在他看来这么一份二十多页的文件,十分钟就搞定了,可以大大提高律所的办公效率。

    万可法打开电脑,边看边说道:“速度还是挺快的。”

    “您看我们的软件提示该份合同上有二十一个风险点,效率还是挺高的吧!”陈工程师似乎对软件审查的效果很满意。

    “嗯,你们这个软件效率挺高,但是审核的质量令人堪忧啊!”片刻后,万可法说着将眼前的电脑推到了方轶面前。

    电脑上的合同有不少批注,但是在方轶看来都是一些无关痛痒的批注,不是大问题,而且有些批注虽然是按照合同法条文进行的提示,但是实践中却毫无意义。

    “哦?您的意思是?”周总有些吃惊,不解道。

    一旁的陈工程师看向万可法的眼神也充满了疑问,甚至有些不悦。

    “你们听我说完,就明白了。”万可法淡淡一笑道:“这份合同是我们客户的合作方找律师起草的,按照你们软件提示的风险,这份合同根本不用大改。

    但是从我们律师的角度看,却不是这样,因为合同里面很多条款是不合理的,而且隐含着挖了一个大陷阱。只要是律师稍微用点心是很容易发现的。”

    “万律师,您能指出来吗?我们作为外行人,实在看不出来。”周总心底有些不服气。

    “我给你列举一个合同中最明显的问题点,你看合同第三十二条和第一百一十八条,这两个条款单独看都没有问题,但是你读过两遍后,对比下就会发现,这两条是相互矛盾的,根本无法实施。

    一旦进入诉讼程序,公说公有理婆说婆有理,法官大概率是无法查明双方真实意思的,因为合同是双方反复修改过的,不是制式合同。最后法官只能按照行业习惯判案,这样一来对我们的客户是非常不利的。

    另外,关于合同中的流押条款,你们的软件提示根据《物权法》(已经被民法典替代)第一百八十六条规定,抵押权人在债务履行期届满前,不得与抵押人约定债务人不履行到期债务时抵押财产归债权人所有。

    流押条款有风险,律师难道不知道吗?客户也知道流押条款有风险,律师也知道,但为什么还这么写呢?

    合同的本质是满足双方的需求,有些条款虽然不合理但是对客户来说没有任何损失,只有利益,只不过利益不太确定而已,违法又怎样,为什么不能写?万一实现了呢?现实中什么情况都能出现,比教科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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