律师本色_律师本色 第137节 首页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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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律师本色 第137节 (第4/5页)

宁金凤的案子由一位男法官独任审理,男法官四十多岁的样子,一脸的严肃。

    当男法官核实完被告人身份信息,宣读完被告人权利后,公诉人开始宣读起诉书。

    “被告人宁金凤,女,居民身份证号码……,汉族,高中文化……因涉嫌非法出售珍贵、濒危野生动物罪,被县公安分局刑事拘留……

    经依法审查查明:

    二零一三年八月,被告人宁金凤作为法定代表人和控股股东的金凤繁殖有限公司向省林业厅申请了繁育鹦鹉的许可证,并获得了金头鹦鹉、蓝和尚鹦鹉、非洲灰鹦鹉、太阳锥尾鹦鹉、蓝黄金刚鹦鹉等十二种国家一、二级保护野生动物的人工繁育许可证。

    此后,经省林业厅批准,宁金凤从飞腾鸟类物种保育有限公司购买了一百三十只鹦鹉用于人工繁育。

    二零一四年十月,宁金凤在未取得许可的情况下,将六只人工繁育的蓝和尚鹦鹉、蓝黄金刚鹦鹉、金头鹦鹉、太阳锥尾鹦鹉、灰鹦鹉等,以人民币二万一千五百元的价格,出售给了花鸟市场的宠物店主张有生(另案处理)。

    经核查,宁金凤非法出售的六只鹦鹉均系被列入《濒危野生动植物种国际贸易公约》(以下简称《公约》)附录1、2的物种,属于国家一、二级保护野生动物。其中,列入《公约》附录1中的鹦鹉2只,列入《公约》附录2中的鹦鹉4只。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1.宠物店老板张有生的供述;

    2.被告人宁金凤的供述与辩解;

    3.现场查获鹦鹉六只;

    4.现场检查(勘验)笔录、辨认笔录;

    5.张有生向宁金凤支付鹦鹉款项的银行转账记录。

    上述证据收集程序合法,内容客观真实。被告人宁金凤对指控的犯罪事实和证据没有异议,并自愿认罪认罚。

    本院认为,被告人宁金凤的行为已触犯《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百四十一条之规定,并已达到《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破坏野生动物资源刑事案件具体应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规定的“情节严重”的标准,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非法出售珍贵、濒危野生动物罪追究其刑事责任。

    鉴于被告人宁金凤有如实供述、认罪认罚、积极缴纳罚款、无犯罪前科等量刑情节,建议对宁金凤判处有期徒刑五年。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起诉书宣读完毕!”老检察员道。

    听检察员读完起诉书,宁金凤都快哭了,这认罪认罚的,怎么还让法院判我五年啊!她觉得自己委屈!冤枉!比窦娥还冤!

    之前方轶与老检察员沟通时,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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