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恶魔大导演(1651-1655) (第7/10页)
女粉丝都不以为意,某些女粉丝更是在微博上发言道:“对粉丝最大的尊重福利,就是睡粉”。 不过很快风向就出现转变,竟然是有疑是被迷奸轮奸的受害者去警局报案,宣称“吴亦凡经纪人以挑选MV女主角面试为由,约都美竹参加聚会,都美竹酒后在吴亦凡家中留宿,两人发生了性关系。 而且这个不是她自愿的,疑是是被下了药,而且对方是惯犯,非常的专业,根本就没有留下任何证据,当时的她太年轻,听信了吴亦凡的鬼话,现在看到陆续是有更多的受害者出现,在被那边威胁并收集到了足够证据,联系上了一些受害者后,决定揭露这个人面兽心的真面目。” 都美竹早在去年其实就已经闹过这事了,不过当时主要是在微博跟网络上发评论,给人的感觉更像是蹭热度,想要勒索对方,所以很多人都是当成笑话在看,不过这一次确实是有备而来,据说是联系上了很多受害者,收集到了大量的的实锤,是集体报案,而且还拿到了吴亦凡工作室某员工私自投拍的一些影像证据,所以派出所是第一时间立案,当晚就传唤了吴亦凡过来协助调查。 在国内判断案件是否成立的初始标准,其中刑事案件立案标准往往由侦查机关制定,从刑事诉讼程序的过程来看,立案标准的意义在于启动刑事程序。 像吴亦凡这案子就是涉及其中的第十二条以暴力、胁迫、恐吓等手段强迫妇女卖淫跟强奸罪和轮奸罪是否符合立案标准,进入的刑事程序。 其中强奸罪客观上必须具有使用暴力、胁迫或者其他手段,使妇女处于不能反抗、不敢反抗、不知反抗状态或利用妇女处于不知、无法反抗的状态而乘机实行奸淫的行为。 所谓暴力手段,是指不法对被害妇女的人身行使有形力的手段,即直接对被害妇女采取殴打、捆绑、堵嘴、卡脖子、按倒等危害人身安全或者人身自由,使妇女不敢反抗的手段。 所谓胁迫手段,是指对被害妇女进行威胁、恫吓,达到精神上的强制,使妇女不敢反抗的手段,胁迫的核心是足以引起被害妇女的恐惧心理,使之不敢反抗,从而实现强行奸淫的意图。 既可以直接对妇女进行威胁,也可以通过第三者进行威胁,既可以是口头胁迫,也可以是书面胁迫,既可以以暴力进行威胁,如持刀胁迫,也可以以非暴力进行威胁,如以揭发隐私、毁坏名誉相胁迫(这个是有大量微信聊天记录跟视频影像跟认证存在)。 所谓其他手段,是指采用暴力、胁迫以外的使被害妇女不知抗拒或者不能抗拒的手段,具有与暴务、胁迫相同的强制性质。 司法实践中常见的其他手段有:用酒灌醉或者药物麻醉的方法强奸妇女;利用妇女熟睡之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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